2005年12月2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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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损害公司 法院判其有罪
本报记者 陈晓青

  原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PVDC项目课题组组长、开发科科长胡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给巨化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近日,经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处胡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巨化公司电化厂开发研制的PVDC胶乳、树脂产品曾获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1995年,胡某开始参与PVDC胶乳产品的研制和开发工作,很快就熟练掌握了PVDC胶乳系列产品的生产工艺、操作和配方。2001年,胡某得知自己受聘总工程师无望后,遂产生离职之念。在与东阳某公司接洽后,他离开巨化公司任东阳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参与筹建PVDC胶乳生产线及生产设备的安装,并利用其掌握的技术及科研成果,生产出PVDC胶乳系列产品,并将产品销往原巨化的客户处,致使巨化公司的PVDC产品销量急剧下降,造成重大损失。事后,巨化公司于2002年4月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害,却遭对方拒绝。
  2004年11月,衢州市中级法院对衢州市检察院指控胡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胡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胡某认为自己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在明知巨化公司的PVDC胶乳技术属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